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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立歷史博物館參觀須知

一、 國立歷史博物館(以下簡稱本館)為加強對於參觀民眾之服務,以確保人民之文化近用權,特訂定本須知。
二、 六歲以下幼童須有成人陪同方可入場參觀,六至十二歲兒童建議成人陪同參觀,陪同成人請隨時注意兒童安全。
三、 優待票或免票觀眾,請於入場時主動出示證件,無法辨識其符合條件者,無法享有優惠。
四、 為維護安全與參觀品質,展場設有人流動線及管控措施,本館得視需要安排、引導觀眾入場或調整參觀路線。進入本館,應遵循本須知相關規範。
五、 展場拍照或攝影禁止使用閃光燈、補光器材、腳架、自拍器等輔助設備;未開放拍攝之文物,另以禁止標示標明。拍照或攝影時,不得影響參觀動線或他人權益情事。
六、 拍照或攝影如為商業用途或有其他特殊需求者,應事先向本館提出申請。
七、 如有下列行為者,本館得予勸導、制止、拒絕入館或請求離館:

(一) 攜帶寵物(導盲犬及導盲幼犬除外)、製造汙染或危險物品、大件物品、長柄雨傘、行李(該類物品請寄存於物品寄放處)或其他經本館認定影響展場參觀秩序之物件進場。
(二) 吸菸、嚼食口香糖或檳榔。
(三) 於飲食區以外之地點飲食。
(四) 製造噪音(通訊設備或電子裝置應調整為靜音)、喧嘩、推擠、奔跑、倒臥座椅或拋棄紙屑、雜物。
(五) 觸摸文物書畫。
(六) 攀爬、毀損、破壞展示品或未依操作規定使用各項體驗設施。
(七) 擅自破壞本館設施,或於設施、牆壁或樹木上塗寫、書刻、張貼、攀折花木、損壞草坪或破壞景觀及設施。
(八) 擅自碰觸、使用或進入標示為禁止碰觸、使用或進入之設施或場所。
(九) 閉館後仍逗留於館內。
(十) 競選活動或其他未經本館許可之集會、演講、遊行、兜售、散發廣告、宣傳品或其他商業行為。
(十一) 其他有礙本館管理、維護與文化形象之行為者。

八、 違反前點各款規定,不聽勸導、制止或離館者,報請警察機關協助處理。
九、 損壞本館園區花木、展覽品或設施,本館得提出刑事毀損告訴,並請求民事損害賠償。
十、 本館於舉辦重大活動、水電消防等公用設備檢修,天災、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事變發生時,得停止開放部分或全部館內區域及設施。展場如遇換展、整修、施工或特殊事故時,本館得視需要停止開放部分區域。
十一、 如有借用戶外庭園廣場辦理活動者,請另依本館場地使用管理要點辦理。